×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

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

2024-12-19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部分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及清册

国家税务 总局 重庆市南岸区 税务局

关于部分普通发票 作废 的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规定,从 2024年11月1日 起,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 联 平推式,规格: 210mm×139.7mm)、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一 联 卷式,规格: 76mm×177.8mm)、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联平推式,医疗门诊专用,规格 241mm×93.13mm) 停止使用。2024年11月 30 日 前,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 上述普通 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 缴销手续。

截止 2024年 11 月 30 日,以下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 发票缴销手续,其应缴销未缴销的 普通 发票( 详见 附件) 自 2024年11月1日起 作废。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 总局 重庆市南岸区 税务局

2024 年 12月 19 日

截止2024年11月30日应缴销未缴销普通发票清册.xls

立即登录